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经院(2008)60号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政策,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我校持续稳定的开展,依据《河北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以及《河北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略)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中,当年在校就读的并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人数和额度
申请贷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贷款金额为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生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标准以及困难程度自愿申请。
四、贷款申请与审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开发银行、省学贷中心及我校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初审结束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无误后,签署意见报送省学贷中心。
贷款期限、利率与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的本科学生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即毕业后6年内全部还清),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自毕业后下月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实行学分制后,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六、借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并上报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所在学院应及时报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对其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院必须在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由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学贷中心报河北开发分行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七、助学贷款的校内管理
各学院要配合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各学院要积极协助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借款学生的贷款档案(包括与借款学生相关的材料、凭证等)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帐,严格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八、贷款的偿还
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生毕业离校前,应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提交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本学院辅导员。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各学院要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毕业学生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预留账户,由建设银行经办行统一扣收。
九、违约学生的处理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河北分行、省学贷中心和我校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庭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十、原《石家庄经济学院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助学贷款”部分内容废止。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学生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