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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5-10-23    作者:     来源:     点击:

河北地质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奖励表现良好的大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河北地质大学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中表现优异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800元/人,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8%;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10%。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国家法律以及校规校纪;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内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

第五条 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处分的,参评学年不享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与申诉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工作小组,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参评学年学业成绩排序,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异议。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签发学校表彰文件。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发放工作,不得截留、私分,确保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良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