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版)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 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的设立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 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奖励名额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下 达给我校的名额再分配到各学院。
二、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三、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须均位于前10%。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突出的情形。
4.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 、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其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具体 组织实施。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 年级)的学生。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 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每年9月30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个人书面申请,交年级(班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学生骨干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至少5人以上。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年级(班级)、学院或学校的评定小组。评定小组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推荐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5.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标准制定评选细则,对年级推荐人选进行集中评审后,将推荐结果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处。必须按照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6.学校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制定评审实施方案,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过程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初审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7.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
五、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学生工作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学院将评审公示材料和《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档,于学生毕业前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装入其学籍档案。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纪检监察、学生工作处的检查和监督。
六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高职专科学生。
七、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