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以及《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9〕5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设立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其奖励资助名额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再分配到各学院。
二、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4.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有意义的活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现实表现考核优良,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5.自强不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内名列前茅,无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
四、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其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在评审工作中,向地矿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4.各学院成立院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和名额进行初评,并将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学生工作处。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提供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辅导员和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本学期考试成绩单。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6.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对全校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全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五、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纪检监察、学生工作处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七、本办法自2024年9月01日起施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