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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3    作者:     来源:     点击:

河北地质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 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学生资助资 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 号)以及《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9〕52 号) 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设立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 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 其奖励资助名额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再 分配到各学院。
   二、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三、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5.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内名列前茅, 无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 件的物质享受。
   四、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其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在 评审工作中,向地矿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 倾斜。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 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 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普 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4.各学院成立院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 根据评审条件和名额进行初评,并将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学生工 作处。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5.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提供经学生所在学院审 核,辅导员和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本学期考试成绩单。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6.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对全校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 审,提出全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五、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 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 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纪检监 察、学生工作处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七、本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