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
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学生资助资
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 号)以及《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9〕52 号)
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设立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
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
其奖励资助名额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再
分配到各学院。
二、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三、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5.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内名列前茅,
无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
件的物质享受。
四、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其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在
评审工作中,向地矿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
倾斜。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
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
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普
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4.各学院成立院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
根据评审条件和名额进行初评,并将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学生工
作处。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5.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提供经学生所在学院审
核,辅导员和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本学期考试成绩单。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6.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对全校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
审,提出全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五、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
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
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纪检监
察、学生工作处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七、本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