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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05    作者:     来源:     点击:

河北地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冀教财〔2019〕5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管理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所、活动场地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管理学生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申报、招聘、考核和管理,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对上岗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考核考勤等。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各单位的工作计划,按照因需设岗、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不得代替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和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和训练不属于勤工助学工作,不允许此类行为和活动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三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岗位。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每年9月份由设置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设置用人的用工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部)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固定岗位按小时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石家庄市最低生活保障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石家庄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22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考核和发放。用人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提交上个月的学生考勤和考核表;寒暑假上岗的,在新学期第一周提交考勤和考核表。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商定调整计划,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校内资助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与学生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学生工作处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