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以及《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9〕5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助学金的设立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其资助等级和名额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再分配到各学院。
二、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为每生每年2200元;二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档为每生每年4400元。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三、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3.自强不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学风严谨。
4.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有意义的活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现实表现考核优良,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
四、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在学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学院成立院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具体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4.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我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五、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纪检监察、学生工作处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七、本办法自2024年9月01日起施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