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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5-10-21    作者:     来源:     点击:

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地质大学章程》以及相关法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录取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日常的法治教育、纪律教育和诚信教育,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处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或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合法权利。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对有违反法律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设置违纪处分期限如下:

警告:6个月;

严重警告:8个月;

记过:10个月;

留校察看:12个月。

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处分期限减至毕业日终止。

第七条 对情节轻,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采学院通报批评口头或书面检讨教育惩戒措施。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因精神类疾病造成违纪,经级甲等以上(含)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违纪的除外

(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违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但由于学生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七)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屡次违法、违纪的;

)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引入、协助校外人员到校内违纪的;

)组织群体违法、违纪的;

违纪行为后果严重,给社会、学校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

(八)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阻碍违纪调查

)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同时处理个及以上违纪行为,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分别处理,合并执行。对于受到多项处分,在原单项最高处分以上加重一级处分。同一违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或校纪校规的,按照最高处分的规定处分。

第十 违纪行为处理期间以及处分作出以后,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处分的学生在该处分作出以前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没有追究的以及违纪处分作出以后,执行完毕以前,被处分的学生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在多项处分较重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重新处分,处分期限自新处分下达之日起重新计算,已经执行的处分期限不计算在新处分期限内。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十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 学生有违反法律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可参考学生平时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触犯法律被相关部门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及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不具有获得表彰、奖励等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 对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侵占、诈骗国家、集体或人财物的,视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团伙作案或及以上作案者,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罚;为作案者掩盖、窝赃、销赃或隐匿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藏匿、损坏、侵吞、挪用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私拆或毁弃他人信函或邮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上述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通过写恐吓信、自伤自残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侵害他人权益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捏造事实,撰发诬告信件散播诬告内容,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盗用他人证件或名义,骗取、冒领学校或学校经办的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钱款、物品或者盗用他人证件或名义从事其他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盗窃或伪造公私印章、证件、文件、荣誉证书、档案材料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行为,造成损失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造成被打人受伤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行为,造成打架、打群架等事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教唆他人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或凶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按照是否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恶劣影响等后果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斗殴终止后又实施报复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作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泄露国家秘密公开、传播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泄露秘密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 学校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但同时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校禁止下载或者持有宗教极端音视频、图片、文字,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宗教活动、散播宗教言论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学校成立宗教组织、发展教徒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加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 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一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网络平台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食或持有毒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或提供毒品、吸毒场所、吸毒工具的,或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二 持有、制作、复制、运输、租售、观看非法、淫秽涉恐涉暴书刊、图片、像等或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及其他方式传播,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非法、淫秽制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聚众观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运输、租售、传播非法、淫秽制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有观看、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涉恐涉暴,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失德行为发表不当言论,有违大学生行为规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处理男女关系中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侮辱、猥亵他人有其他不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从事色情陪侍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 在校园内酗酒滋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过失引起火情、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违规用火、用电或使用易燃易爆品等违反国家、学校管理规定引起火情、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群体性组织,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楼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手续夜不归宿3次以上未履行相关手续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调换宿舍、违规占用床位以及妨碍他人入住,或出租、出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不注重个人卫生,个人物品乱摆乱放,影响、破坏宿舍整洁,或拒不履行宿舍值日清扫义务,经批评教育3次以上仍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使用胶粘剂、钉挂装置或其他方式在墙面、门窗、家具表面进行张贴、悬挂造成墙面污损、涂层剥落或建筑构件破坏等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从事或协助他人在公寓内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劝阻无效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留宿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公寓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性、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超负荷用电或将电动自行车电瓶(电池)带入公寓楼内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个人物品堆放、占用、堵塞公共空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内公共区域乱扔垃圾杂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损坏、挪用、停用拆除或者擅自动用公寓内消防设施、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按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在非指定区域张贴、书写广告、启示、宣传标语等,影响校内环境卫生整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私自组织集体活动(如老乡聚会、组团旅游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参与者警告以上处分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故意瞒报自身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病情,或隐瞒与传染病相关的密切接触史、旅居史等重要信息,导致疫情传播风险增加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瞒报造成传染病扩散、严重危及师生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张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违章设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校内宣传推广或协助他人宣传推广信贷、网贷业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六)组织、煽动、参与罢课、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他违反、扰乱学校日常管理规定和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不当获取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发生公共安全事件期间,学生以下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违反公共安全事件处置法律条例或制度规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轻微不良影响或妨碍公共安全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较大安全事故、财产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安全事件中造谣、传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其他干扰、阻碍、破坏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无故旷课的,根据旷课时数(未离校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5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旷课累计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50学时(含)以上的,按照《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十二 在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在考场外协助他人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开考后仍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抄袭或者故意协助他人抄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实施群体作弊,开考后仍携带、藏匿手机等具备发送接受信息功能设备参加考试使用任何设备或其他器材协助他人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窃取考试内容或试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使用暴力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十三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综合测评、评奖评优、资助申请、就业创业、学籍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欺诈贿赂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会议认定后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通过第三方代写、买卖论文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十四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安全使用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浏览、下载、传播非法文字、音视频资料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捏造、歪曲事实,散播谣言,非法获取、公开他人个人隐私数据,实施网络欺凌或网络暴力等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声明、消息,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他人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网络设备,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他人计算机文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或其他技术手段偷窃、占用、骗取、售卖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服务、隐私及有价数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将学校派发本人使用的相关账号转让(借)他人不当使用,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或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故意制造、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插件、程序,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计算机、网络终端系统安全、干扰软件正常运行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公布系统漏洞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通过上述行为牟取非法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攻击、侵入学校、他人计算机、移动通讯系统、网络平台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审批及程序

三十五 处分(决定书行文)等级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并做出拟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定;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上报的意见,提出建议,经学校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十六 发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核实并取证。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审核材料一般包括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

(二)学院拟处分意见材料;

)当事人询问笔录;

)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国家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结论,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在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三十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四十 学生对学校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在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出具复查决定书。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四十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四十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采用留置方式送达,送达人员须邀请两名以上教职工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或电子送达等方式

(一)以学生档案中最晚记载的联系地址为送达地址;无联系地址的,以户籍地为送达地址。学生提供联系地址的,该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学生选择邮寄送达并提供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的,可直接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邮件被存放于第三方存储点的,自存放的次日起第5日为送达之日。

(三)学生选择电子送达并提供电子邮箱、微信等可供传送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电子文档载体的电子通讯工具的,直接电子送达。

学生未选择第二、三款送达方式且通过第一款方式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十 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决定,应以“河北地质大学”校发行文下发;《处分决定书》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四十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有进步表现,可根据本章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按期解除。

处分期限内,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取消和降级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处分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

第四十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1.受处分学生在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过程计划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学院;

2.在处分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在思想、学习、生活、日常活动中表现良好;

3.在处分期内每两个月撰写思想汇报和日常表现总结并主动向辅导员汇报。

(二)申请解除处分在满足期限规定同时,仍需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1.综合测评成绩有一定进步的;

2.受到学校学院通报表扬的;

3.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的;

4.在就业、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5.其他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的。

第四十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违反法律,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2.策划、煽动、组织、参与群体恶性事件的;

3.受处分或解除处分后再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4.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四十 解除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并做出拟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定;

(三)学校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校送达学生本人。

五十 对学生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应以“河北地质大学文件”校发行文下发;解除处分后,《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五十一 对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五十二 本办法中“某处分以上”包含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十三 学生党员违纪行为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四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五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冀地大[2017]139号同时废止。

五十 本办法由河北地质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