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等文件要求,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辅导员更好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努力增强辅导员职业素养和育人能力,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对贯彻落实立德树人这一教育的根本任务,扎实推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在新形势下,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辅导员队伍,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部)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纪法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加强学生纪法教育和行为规范管理,引导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廉洁教育,组织开展廉洁文化活动,提升学生廉洁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学生扣好步入社会的第一粒扣子。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恪守职业规范。履行高校辅导员誓词要求,遵守辅导员职业规范,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加强理论学习。加强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理论与方法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理论素养,坚定职业信念。
(三)提升职业能力。以辅导员职业能力提升为根本,保证工作投入。将主要工作精力和时间投入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中。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切实提高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的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崇尚传承创新。坚持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一流大学先进经验,注重工作总结,做好传帮带工作。传承凝练特色工作亮点,勇于开拓创新,对标新时代工作新要求、新规范,丰富学生工作内容,拓展学生工作载体,提高学生工作的针对性和时代感。
(五)强化思想引领。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关心关照学生。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经常性深入学生班级、课堂、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第一线,关心关注学生成长,维护学生根本权益。
(七)做好成长服务。围绕学生成长需要,认真分析学生成长成才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服务学生成长发展为己任,积极搭建载体、创建平台、做好学业指导和成长服务,努力成为学生成长发展的引导者、支持者、服务者、陪伴者。
(八)注重专业发展。围绕辅导员专业化发展需要,注重个人发展与工作提高相结合,积极研修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理论,积极从事思想政治教学科研工作,不断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和科研能力。
(九)遵守工作纪律。遵照双重管理要求,严格遵守辅导员工作纪律,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学校学生工作重大活动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请假手续按照《河北地质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冀地大〔2017〕181号)执行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严格保守学生隐私,依法依规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学校利益和学生权益。
(十)坚守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意见。自觉遵守教育部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相关规定和意见,严格落实“六条禁令”和“七条红线”,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制度
(一)谈心谈话制度。有计划地与学生进行谈心谈话,深入了解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心理状况和学习生活等情况。谈心谈话应实现学生全覆盖,每年度与每个学生交流谈心不少于1次。
(二)进课堂制度。经常深入学生课堂,主动与任课教师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上课情况。每周深入学生课堂不少于1次。
(三)进宿舍制度。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每周深入学生宿舍不少于1次。
(四)班会制度。定期召开年级大会或主题班会,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需求与问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发展指导,引导学生正确关注校内外时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召开年级大会或主题班会每月不少于1次。
(五)工作日志制度。按照要求记录《辅导员工作日志》,撰写工作周记,梳理分析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不断总结自己开展工作的成效与不足,及时向所在学院(部)反映需要重视或解决的问题。
(六)档案制度。建立所带学生基本情况的完整档案,包括学业情况、家庭情况、经济困难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奖惩情况、党团发展、社会工作、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等方面内容,促进学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就学生档案相关情况每年度与学生家长沟通不少于1次。
第五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核定辅导员配备的编制总数,各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职辅导员用人计划上报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审批,统筹配备,到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由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相关二级单位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对应聘者综合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沟通能力以及岗位匹配性等与岗位职能相关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具体按照上级批复的年度招聘方案进行,辅导员须为中共党员。也可以从校内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专职辅导员。
第九条 为保证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稳定性,专职辅导员转岗须按照《河北地质大学专职辅导员选聘转岗管理办法》(党发〔2022〕17号)执行。未经过学校同意,各学院(部)不得随意调动专职辅导员。
第六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学校制定并完善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行政职级晋升等规章制度,确保专职辅导员能够实现职务职级双线晋升,不断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专职辅导员可以同时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称和管理岗位职级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实行职级制,科学设制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辅导员岗位及比例,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选任。专职辅导员岗位职级与学校其他岗位职级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可按《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参评职称,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十三条 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享受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和待遇。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健全完善多层次多途径多平台的辅导员培训体系,确保每名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 16 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培训、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兄弟高校、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和基层挂职锻炼。组织辅导员到党性教育基地、革命教育基地、基层单位开展党性锻炼、社会实践。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定期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项目、辅导员工作研究优秀论文、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评选、辅导员素质能力比赛等活动。开设辅导员沙龙,促进工作经验交流和学习,专项支持辅导员工作室建设,鼓励以团队形式开展学生工作相关研究,培育专家型辅导员。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专职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报考条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承担《思想道德与法治》《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指导》《军事理论》《劳动教育理论》等思想政治教育类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原则上专职辅导员每学年承担教学任务的课时不超过64课时。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部)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作为学校辅导员队伍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监督等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日常管理。必须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一领导、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具体负责辅导员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辅导员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
(一)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辅导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考核细则须以学院(部)党委文件形式下发,将考核细则和考核结果一并报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考核工作在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下于每年年底开展,考核档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期限为自然年。
(三)各学院(部)具体落实考核工作,考核方式为量化考核,注重过程性评价,满分100分。其中学生评价占40%(原则上评价人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80%),辅导员现实表现考核占60%。考核内容中须包括辅导员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四)辅导员考核成绩在学院(部)排名前30%为“优秀”档次,可参加“优秀辅导员”评选。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根据具体情节另行追究责任:
1.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由于工作失职失察、排查汇报不到位、违纪违规处理不及时,导致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展为责任事故,给学校带来重大损失者;
3.辅导员年终考核总分60分以下;
4.不关心学生学习、生活,造成学生意见大,学生评价原始分低于满分的60%;
5.未按照相关制度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和落实工作要求的,导致工作延误,出现责任事故,影响恶劣者;
6.在学生组织发展、评先评优、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行为,影响恶劣者;
7.学生熟识率测试不合格者;
8.违反党纪国法、师德师风等有关规定者;
9.其他需另行研究追究责任者。
(六)因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与优秀评选,但需学院(部)对其进行工作是否合格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由学院(部)会同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其进行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等学工队伍表彰体系,设立校级“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
(一)“优秀辅导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校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年;
2.考核年度工作效果显著,在德、能、勤、绩、廉方面表现优秀;
3.考核年度所带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4.考核年度所带学生未受到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5.考核年度所带学生无安全稳定事件;
6.考核年度在学风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二)因个人工作业绩突出,在考核年度内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可优先推荐。
(三)评选在考核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学院推荐评选名额不超过本学院(部)当年参与辅导员考核总人数的20%,辅导员数量不足5人的学院(部),可推荐1人申请评优。
(四)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并将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优秀辅导员”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专职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地质大学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冀地大〔2016〕158号)废止,其它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