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大〔2016〕85号
安全教育和管理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有效杜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学校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健全、领导有力、措施完善、责任到位、保障有效。
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以学生为中心,适应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成长的需要,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遵循“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教育,依法管理,有利于学校的稳定,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将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的准则。
为加强我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教育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与学校的一切教育活动相联系,与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学校各有关部门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列入学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可利用典型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帮助其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其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知识;国家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安全知识与防范技能教育、校规校纪教育;人身安全知识、财产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交通与旅行安全知识、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等;社会交往活动中常遇见的安全问题与应对措施;学生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及如何做好心理调适工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和保险等知识。
二、切实加强学生安全管理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生工作处、安全工作处和各学院是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及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案。学生面临意外伤害,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各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全体教职工尤其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者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引导学生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和职责。学生公寓管理员和辅导员要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辅导员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做好事件的发生、处理及分析总结。
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做好周密的安排,组织单位负责人和辅导员要亲自到达现场,指导学生活动。学生自行组织的集体课外活动,要按学校规定进行,严格执行审批和备案制度,主管部门要对学生活动的时间、场所、参加人员、活动内容、活动组织者、安全措施、安全责任人等进行认真的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予批准。任何个人、班级、年级、学院和社团不得自行或代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名目的旅游服务活动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集体活动。辅导员要掌握所有在校学生的离校外出活动情况,严格执行请销假和节假日学生外出登记制度。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要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努力做好学生安全事故处理
在校园内,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或损失后,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所承担责任情况,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因被盗、失火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等事故时,学校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工作。
学生财物被盗,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员、辅导员和安保部门报案,有关部门接到报案后要积极开展调查,必要时可上报公安部门处理。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必要时要通知学生家长。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由于有关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措施失当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外单位来校参加校内建设,因安全管理或措施失当,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该单位负直接责任。因学生过错行为,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进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公益劳动、体育活动以及经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因学生违规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学生班级、年级或社团组织活动,应履行审批手续,否则,由组织者和参加者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由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由学生本人及参加者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学生对自主行为引起的后果负完全责任。
学生因私请假或擅自离校外出,或在假期期间,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在规定时间未离校者,在校内外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相关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要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国家规定不符合入学条件或不能在校继续完成学业者,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因事故致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的学生,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
学生违反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失盗、公物损坏等,造成学校、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并且赔偿相应损失。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因病和不是由于学校管理问题而造成的意外伤亡,并且学校已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学校不承担责任。刑事犯罪造成的学生意外伤亡,交司法机关处理。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上报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或上一级部门申诉,由上级部门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意见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高职专科学生。
五、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地质大学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