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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办法 学工〔2019〕24号

发布日期:2019-06-1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体原则和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校外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河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意见》(冀教安[2018]17号)、《河北地质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指定住宿场所以外居住的,包括在校园内租房居住。

第四条  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如确实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批准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五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工作,应对学生校外住宿进行严格控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章  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校外住宿:

(一)因身体状况需校外居住者;

(二)其它特殊情况需校外居住者。

第七条  每年9月份办理学生校外住宿手续,非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办理。每次申请校外住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学年。

第八条 校外住宿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填写《河北地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经辅导员审核并签署意见,学院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通过审定后方可办理手续。同时,在学生工作处、后勤集团、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身体原因申请校外住宿者,需提供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相关病历材料;其它特殊情况申请校外住宿者,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  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及有关部门的管理; 按要求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每个星期至少一次主动向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思想情况。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学生及其家长须保证学生校外居住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对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校外住所如有变动,要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校外住宿的,依据《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