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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地质大学“校园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7    作者:     来源:     点击:

冀地大〔2016〕94号

 

 

 

校属各单位:

为充分展示我校学生的优良精神风貌,充分发挥评奖评优工作的导向激励功能和优秀学生的先进模范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制定了《河北地质大学“校园之星”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地质大学

2016年7月1日

 

 

河北地质大学“校园之星”评选办法

 

为了充分展示我校学生的优良精神风貌,充分发挥评奖评优工作的导向激励功能和优秀学生的先进模范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学生全面发展,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园之星”评选活动,表彰在品德、学习、体育、文化艺术、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无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处分现象,思想品德现实表现考核达到良好(含)以上;

3.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勤奋学习,本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及健全的人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二、细化标准

(一)勤勉励学之星

1.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在同学中能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2.本学年获得一等奖学金;

3.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含)以上,同时通过国家或省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一年级学生除外)。

(二)自强自立之星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不息,乐观向上,勇于克服各种困难去实现自己的梦想;

2.在爱国奉献、自主创业、志愿公益等方面,表现出非同一般的顽强毅力;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突出,本学年获得二等(含)以上奖学金。

(三)科技创新之星

1.积极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及各种科技竞赛活动;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能够组织团队或带动其他同学进行科技创新活动;

3.本学年获得校级(含)以上科技创新类奖项或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

(四)率先垂范之星

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组织能力强,业绩突出,能配合学校和老师主动开展管理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在本学年内获得河北省优秀学生干部或省级先进班集体的班长;

3.在本学年内获得校级奖学金。

 

(五)专业技能之星

1.在本专业学习中,学习目标明确、独立思考能力强,专业技能突出,本学年获得省级(含)以上专业技能类奖项

2.能积极参与专业技能训练,掌握精湛的基本专业技能;

3.能够带动本专业同学一同进步,起到专业技能培养方面的典范作用。

(六)创业实践之星

1.在自强励志、自主创业、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出色,具有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励志奋进的创业精神;

2.能带动身边同学一起积极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在创业或社会实践团队中居核心地位;

3. 独立创业或本学年获得校级以上创业实践类奖项。

(七)道德风尚之星

1.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志愿活动,力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2.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等方面在校园或社会引起积极反响;

3.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影响身边同学,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八)健体争先之星

1.热爱体育运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体育比赛,在某个体育项目方面有突出的特长,并取得优异成绩,本学年获得校级(含)以上体育类奖项;

2.能够带动其他同学积极参与到体育运动中来,组织效果显著。

(九)艺苑百花之星

1.热心文艺活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文化艺术活动;

2.能够带动其他同学积极参与到文化艺术活动中来,组织效果显著;

3.在音乐、美术、舞蹈、演讲等方面特长明显且取得优异成绩,本学年获得校级以上文艺类奖项。

三、评选流程

1.为提高评优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增强学生自我参与、自我管理的能力,评选采取学生本人自愿申报和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根据河北地质大学“校园之星” 的评选办法,在品德、学习、体育、文化艺术、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感人事迹的同学可填写《河北地质大学“校园之星”申请表》,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奖励办法

1.荣获“河北地质大学校园之星”称号是在校学生的校级荣誉,学校将通过校内媒体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

2.获奖者填写“河北地质大学校园之星”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

3.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五、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高职专科学生。

六、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