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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地质大学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15    作者:     来源:     点击:

冀地大[2016]158号

校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建立良性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学校制定了《河北地质大学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地质大学

2016年12月14日

 

河北地质大学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建立良性的竞争与激励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体现客观公正、民主监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和兼职辅导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的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每年11-12月份对本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在辅导员个人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进行,分学生工作处考核、学院考核和学生民主测评三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其中学生工作处考核占30分,学院考核占40分,学生民主测评占30分。

辅导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素质、教育能力和效果、管理能力和效果三个方面,其中个人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觉悟、政策理论水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为人师表、法纪观念、廉洁自律、敬业精神和育人意识等;教育能力和效果包括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识、了解学生思想状况的能力、针对具体情况实施思想教育的能力、指导学生心理发展的能力和教育效果等;管理能力和效果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数量质量、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问题的能力和管理效果等。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工作日志和工作记录,以作为考核的依据。

(一)个人自评。辅导员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本年度工作,并向学生工作处和所在学院提供与考核相关的材料。个人自评不计入考评总分,但作为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学生工作处考核。学生工作处依据辅导员岗位职责及要求,制定考核办法,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考核。

(三)学院考核。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办法,对辅导员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四)学生民主测评。随机抽取辅导员所带学生总数的20%以上,采取不记名打分方式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测评过程辅导员应予回避。

(五)被考核人三项得分之和为本人考核综合得分。

 

第三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优秀”比例占参加考核辅导员总数的20%,“良好”比例占30%,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评选先进、评聘职称、聘任职务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七条  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辅导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年度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1年。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辅导员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服从学校和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

(三)业务素质较高,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和行为等各方面动态,并有针对性的措施,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四)所带年级学生各方面考核优良,学生违纪率低,无因辅导员工作失职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会同各学院,根据辅导员考核综合得分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确定优秀辅导员推荐名单,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学校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

第十条  凡在工作中,组织纪律性差,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发现问题不能及时上报、处理,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各学院应督促其制定措施,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被评“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调离辅导员岗位,并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建立辅导员考核档案,考核结果要通知本人,并存入档案,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