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大学
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教学环节,关系到学校的整体教学质量。为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保证实践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开展的教学计划内的校外认识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写生、专业考察、毕业实习、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以及其它类型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条 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系、部)及指导教师三级负责制。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安全工作处负责行使学校管理责任;各学院(系、部)及指导教师负责实施与直接管理。
二、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三条 安全意识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践教学的全过程,要做到实践教学前集中动员教育,实践教学过程中有注意事项、安全规范、安全监控,实践教学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五条 在常规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每一次实践教学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 各学院(系、部)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要求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服从工作安排。
三、职 责
第七条 学校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校外实践教学计划安排和协调工作。
(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安全工作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各学院(系、部)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安全工作处按职责分工,负责校外实践教学过程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院(系、部)职责
(一)负责校外实践教学安全事故(一般事故)的处理。
(二)成立实践教学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制度落实和本学院(系、部)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细则、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制定;负责指导教师的安全管理培训、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带队教师、学生安全协议的签订工作。
(三)参与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事故的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小组负责人是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实习基地(地点)的领导是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负责人。
第九条 带队及指导教师职责
(一)带队教师(实习队长)是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安全及日常管理工作。突发性事故发生时,担任实习队应急总指挥。
(二)指导教师代表学校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的安全及管理,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遇违纪、安全事故等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处理并及时逐级上报。
(三)带队及指导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学院(系、部)制定的校外实践教学相关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措施与应急预案,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
2.学生校外实习出发前,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培训,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科学分组,制定小组负责人。
3.组织学生完成相关安全责任书和协议签订,并保管好相关材料。
4.向所有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学生介绍实习单位所在地自然地理、人文地理等概况,让学生了解食宿场所治安情况,强调不安全因素及可采取的预防措施。告知学生当地消防机关、司法和医院的联系电话等。
5.加强对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及安全检查。做到每天收队核查人数,每晚熄灯前点名。
(四)自联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及学院统一安排顶岗实习的学生,除接受学院统一安排的安全教育外,需提供有效的自联单位及顶岗单位接收函(包含安全管理责任)后,方可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和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及管理由自联和顶岗单位及学生家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教师要保持与学生的紧密联系,履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任务,了解学生安全状态。
四、学生安全纪律及行为规范
第十条 安全纪律
(一)学生必须与学院(系、部)签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对拒绝签订的学生取消校外实践教学活动。
(二)学生外出实践,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学院(系、部)及实践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保密、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方面的制度,并认真接受指导老师及用人单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必须经带队教师批准,并按规定时间返回。
(四)自联实习学生每周内与指导教师至少联系一次,汇报安全等情况,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第十一条 行为规范
(一)学生必须遵守实习队的规章制度。
(二)提前准备好安全防护设备;要严格服从指导教师指挥,严禁脱离实习路线单独行动。
(三)必须遵守地方性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的团结。
(四)要爱护、正确使用实习单位和住宿场所公用设备设施,并妥善保管,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范。
(五)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
(六)严禁野外路线调查中打闹,故意蹬踏不稳定岩石,要防止岩石滑落造成砸伤;
(七)注意饮食安全,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原则上应在实习单位就餐。
第十二条 凡违反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处理。
五、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时,最先发现者、知情者、受害者应通过适当形式,立即向带队教师报告,必要时可与外部联系(火警119、匪警110、救死扶伤120)。
第十四条 带队教师接到事故报告,要立即妥善处理解决,统一指挥、协调、处理,遇重大事故时要立即报告学院(系、部),不得隐瞒、拖延。
第十五条 学院(系、部)接到事故报告,实习安全领导小组要立即进行处理。如遇重大事故,要立即向学校(教务处、学工处、安全工作处)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接到重大事故报告,立即报告主管校长,按照《河北地质大学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规定,根据事件性质、轻重,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协调好学校和事故一线两方面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非学院(系、部)统一安排的实践教学中,如学生自行上下班、离厂(校)、返厂(校)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系、部)、带队教师要高度重视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安全工作。对于不按办法规定、不负责的学院或教师、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学生外出实习期间的意外风险防范,实习学生应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