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大学
普通本科学生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为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全面规范我校普通本科学生的创新创业与实践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是指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在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实践、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专业作品、著作等方面获得符合规定的成果,经学校审定批准后给予认定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的审核评定。学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学院教学院长、教务处、学工处、团委、实验实践教学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代理人)。学校评审委员会也可委托临时评审小组进行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的审核与评定。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是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学院、教务处、学工处、团委、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创新创业与实践活动。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与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学生提交的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材料进行认证审核。
第三章 学分认定范围
第五条 凡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明确以“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身份参与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认定项目的活动,并达到相关学分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
第六条 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包括:
1.发表科研论文、出版学术著作、注册国家专利、发表艺术作品、受邀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2.已结题的学生科研项目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3.参加国家、省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或经学校报备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并获等级奖励。
4.创业取得实际成效。
5.参加“仰山慕水”新生培育计划等其它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项目活动并取得成果。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与第二课堂学分可以互认,但同一项目(成果)不可重复认证。
第八条 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可以作为附加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也可由学生申请,用于置换通识选修课学分,但不得用于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其他类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中用于置换通识选修课的学分不得超过4学分(含4学分)。已置换学分不再作为附加学分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项记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学生同一创新创业与实践项目的同一成果获得多个奖项,按该成果的最高奖项可得学分计算;学生多项创新创业与实践项目取得多个成果,各个成果的学分可累加。
第五章 学分的申报、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4月份集中受理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认定申请,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发布通知。凡符合获得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条件者,由本人填写《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所在学院。
第十三条 学生所在学院的创新创业与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学生申报的材料及学分。经学院审核后,审核人及所在学院在学生申请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盖学院公章。审核结果公示五日,由学院填写《河北地质大学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认证申请汇总表》(附件3),连同相关支撑材料复印件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复审。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将复审结果报给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结果在校内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的学分将以附加学分的形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与通识选修课学分置换的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不予记入。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学生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案。教务处负责核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记入学生学籍系统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申请、认定出现争议时,由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凡有违反学术规范的或有其他违规、造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依据《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冀地大[2017]139号)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