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冀地大〔2017〕2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学位授予的规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学科门类内,依据本实施细则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委员组成,委员数一般为19—25名,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其他委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请省主管部门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作出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会),分委会由7—15人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他委员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研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
分委会成立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每届任期三年。分委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有关制度和政策;
(二)审议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拟撤销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撤销或不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撤销事宜,作出设立或不设立、撤销或不撤销分委会的决定;
(五)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六)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其它相关事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提出本分委会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提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审核专业培养方案;
(四)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本分委会学位授予事宜;
(六)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七)聘任、考核、解聘研究生指导教师;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务工作;
(三)管理与发放学位证书;
(四)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五)组织遴选和考核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类别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二)所修读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的;
(三)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的;
(四)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公共课、专业课等的最低平均学分绩点要求的。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类别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获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的。
第十一条 符合《河北地质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规定,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的,可申请授予主修学士学位以外的其他学科门类的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处分尚未被解除的;
(二)未达到第九条规定的。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或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三)退学、被开除学籍的。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外语统考成绩不合格或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
(二)毕业论文或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其本科毕业生逐一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人选,并提交教务处复审。
2.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进行汇总复审,提出学位资格审查报告和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审议,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等事宜。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符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本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提交《河北地质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议书》及河北省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单等相关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学位资格审查报告和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审议,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等事宜。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因故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补授:
(一)处分被解除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二)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可换发毕业证书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在读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学位申请资格的审查,同时达到下述课程学习及学术水平要求者,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类别硕士学位。
(一)课程学习要求
按规定完成了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成绩合格,获得了规定的学分,且通过中期考核,取得毕业资格。
(二)学术水平要求
1.取得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地质大学的本专业科研成果(本款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2.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学校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相关规定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撰写、评阅、答辩等环节,且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通过了答辩。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申请硕士学位:
(一)科研成果达不到学校规定条件的;
(二)学位论文外审结论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
(三)论文答辩未通过的。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或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有作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当在其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后,由导师推荐,向其所属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硕士学位评定书(审批书)、硕士学位论文、学习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复印件等材料。各培养单位将学位申请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后提交给本单位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申请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获得的学分;科研成果;硕士论文评审与答辩情况;其它培养方案要求等。根据申请资格审查结果提出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负责硕士学位申请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程序是否合规、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资格是否具备等。形式审查完成后,校学位办提出学位审查报告并汇总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拟授予硕士学位学生进行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决定,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五)研究生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学生名单,负责办理硕士学位证书等事宜。
第五章 学位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可以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
(一)硕士学位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或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作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二)学位申请或授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撤销的学位,学位办应当依照规定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的决定,学校出具决定书,由学生所属(原)单位送达本人,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采取上述方式送达的,通过校园网公告送达,从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河北地质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名单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和上报工作分别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硕士学位名单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和上报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学位的授予,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