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课程学分置换管理办法
冀地大教务处〔2017〕49号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材施教,鼓励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和跨学科交叉培养,针对学生因转专业、辅修、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年级变动等原因引起课程修读与培养方案要求有偏差而需进行的课程学分置换,根据《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冀地大〔2017〕148号)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一、原则
1. 思政类、军体类课程不能进行课程学分置换。
2. 原则上课程学分置换不能跨类进行,如通识课程、大类课程、专业课程之间不能进行课程学分置换。
3. 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课程学分置换关系一览表中标明具有置换关系的课程,可依表进行课程学分置换。
4. 学生由于转专业、辅修、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年级变动以及课程调整等原因引起课程修读与培养方案要求有偏差,但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二者在课程类别、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方面具有一致性的(具体有被替代课程开课单位负责鉴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课程学分置换。
⑴置换课程学分高于或等于被替代课程学分或相差0.5学分的;
⑵替代课程学分低于被替代课程1学分(不含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但成绩≥75(或良好及以上)。
具体置换详见下表:
课程学分置换关系 |
已修课程成绩 |
是否置换 |
有效学分 |
替代课程学分高于或等于被替代课程学分 |
≥60 |
置换 |
置换课程学分;其多出学分可计入总学分。 |
替代课程学分低于被替代课程学分(其差值) |
0.5 |
≥60 |
置换 |
置换课程学分;不足学分需其它课程学分补。 |
1 |
≥75 |
置换 |
置换课程学分;其不足学分需其它课程学分补。 |
1 |
<60 |
否 |
|
≥1.5 |
|
否 |
|
5. 专业核心课程是体现专业特色的专业必备知识要素,也是发放专业证书的主要依据。学生除因校际交流、联合培养等原因可申请部分专业核心课程学分置换外,原则上不能通过修读校内其他课程申请置换专业核心课程学分。
6. 学生由于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原因申请课程学分置换,参照《河北地质大学在校生参加出国(境)校际交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地大〔2017〕85号)执行。
二、学分计算
1. 进行课程学分置换后,可计入最低毕业学分要求的有效学分为置换课程学分。
2. 对于具有课程学分置换关系的课程,其有效学分仅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如课程编号一致或已列入“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课程学分置换关系一览表中可置换的课程,无论学生是否申请课程置换,其有效学分仅计算一次。
3. 学生校际交流所获专业课程学分,除按规定进行专业课程置换外,多修得专业课程由相应专业院(系、部)认定为专业课程学分后,原则上可直接申请专业选修课程学分置换,或计入公选课程学分,即无需进行一对一的专业选修课程学分置换。
三、申请时间
1. 学生获得置换课程学分后,需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完成课程学分置换,不申请课程学分置换或过期的均视为放弃课程学分置换。
2. 校际交流学生在回校注册学习的当学期里,完成交流学习期间已修课程学分的置换,否则视为放弃课程学分置换。
四、其他事项
学校公布的“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课程学分置换关系一览表”中,标明具有置换关系的课程,学生需要申请后,才能置换;不申请不置换。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河北地质大学教务处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