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大教务处〔2017〕41号
河北地质大学学生重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重修课程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冀地大〔2017〕148号),结合我校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满足重修条件的,可以选择重修。
第二条 每学期重修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15学分。
第三条 重修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重修报名。
第四条 对参加重修的学生按照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收取重修费。
第二章 重修范围
第五条 凡学生修读的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修:
(一)理论课程补考(缓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实践教学环节(体育、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考核不合格的;
(三)课程考核中旷考的;
(四)课程考核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
第三章 重修报名
第七条 教务处每学期向各院(系、部)下发重修报名通知。重修报名,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的必修课程,可以报名重修其置换课程。置换课程由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学院指定并出具说明文件,置换课程的内容、学分应尽可能与原课程一致;
(二)学生报名重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重修报名信息是否正确,凡有错报、漏报、逾期的,将视为自行放弃该次重修机会;
(三)实践教学环节(体育、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考核不及格的,由开课院(系、部)组织安排重修。
第四章 重修方式
第八条 重修课程教学采用教师讲授和学生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组班重修:专业课程重修报名人数在30人及以上(含)、公共课程重修报名人数在60人及以上(含)时,采用组班重修的方式,由开课院(系、部)统一安排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六、周日或晚上;
(二)网络重修:由教务处审定的部分课程可进行网络重修,学生应按任课教师要求进行网上学习;
(三)跟班重修:对于报名人数不满足组班重修要求且当学期开设的课程,应采用跟班重修方式,由教务处组织安排重修学生插入教学班学习;
(四)免听重修:如跟班重修学生的重修上课时间与其他上课时间冲突,且符合《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免听情形的,可申请免听,但应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五)辅导重修:对于当学期没有开设且不满足以上几种重修方式的课程,可采用辅导重修方式。由开课院(系、部)安排教师进行重修辅导,学生应严格按照任课教师制定的辅导计划参加重修学习,并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第五章 重修考核
第九条 重修考核规定如下:
(一)重修考核由开课院(系、部)负责安排;
(二)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在学生历年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三)跟班重修的学生应与自然教学班级学生同时参加结课考试(同卷同要求),如遇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缓考;
(四)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地质大学教务处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