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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生缓考规定(冀地大教务处〔2017〕42号)

发布日期:2024-02-24    作者:     来源:     点击:

冀地大教务处〔2017〕42号

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生缓考规定


根据《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冀地大〔2017〕148号)第二十八条,对普通本科生缓考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公外出参加比赛、竞赛等情形的;

(二)学生因患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导致严重伤残无法正常参加课程考试的;

(三)因特殊情况如家庭变故等情形的;

(四)因课程考试冲突的。

第二条  缓考申请需在考试前办理,因突发急病或意外而无法在结课考试开始前办理缓考手续的,须委托辅导员代办,或者于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缓考手续。未经批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考试成绩记为0分。

第三条  申请缓考的手续如下:

1.缓考学生自行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河北地质大学本科生缓考审批表》。

2. 缓考学生如实填写表格内容后交由学生所在院(系)、开课院(系、部)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

3.缓考申请表须附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患重大疾、急病或严重伤残缓考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

4. 缓考学生将缓考申请材料交至课院(系、部)教学秘书,进行缓考审批。

5. 缓考学生开考前将缓考回执交给任课老师,并由任课老师在登录考试成绩时将缓考考生的课程标注“申请缓考”字样。

第四条  缓考考试时间与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学生应及时向开课学院查询知晓考试时间、地点。

第五条  缓考成绩、课程绩点按实际记载。

第六条  缓考成绩不及格的(含缓考缺考),学校不再受理其补考申请。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地质大学教务处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