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大〔2017〕149号
河北地质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试行)
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尊重学生的理性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发展和专长发挥,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冀地大)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转专业遵循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学生自愿申请;
(三)尊重学生兴趣和专长;
(四)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和学术要求。
第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是一、二年级学生,一年级转专业可以在全校范围本科专业内进行,二年级转专业原则上仅限于本学院内部或本学科内部专业之间。
第三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经院(系)审核确需降级的可降级转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以《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籍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资格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优良,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要求;
(二)学习态度端正,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含)以上。
(三)学生在某些学科专业领域确有志向特长或标志性成果(如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获奖作品或获奖证书等),转入相应专业更有利于学习成才者。
第六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因疾病或其他生理上的特殊问题,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导致学习困难,自愿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者。
(三)学校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或因专业调整、停办等原因,经学生同意,可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申请由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者;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含专接本)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四)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
(五)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及高水平运动员;
(六)应予以退学者;
(七)其他不符合转专业申请的学生。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 时间安排。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可以在第一学年末或第二学年末自主申请,具体操作时间由学校教务处提前公布。
第九条 转专业具体流程如下:
(一)根据师生比及各学院办学资源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各学院或专业接收学生的规模。
(二)教务处下发转专业通知。
(三)学生提交申请。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并打印《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以备所在院(系)和拟转入院(系)备案查询,在规定时间内交到拟转入院(系),参加拟转入院(系)组织的审核。
(四) 院(系)组织审核。各院(系)需成立由教学主管领导参加的转专业工作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成绩、学术要求等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组织面试、笔试),并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
(五)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接收院(系)应做到程序规范、公平公正。拟接收学生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有异议者,须在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拟接收院(系)提出,拟接收院(系)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2日内予以答复。
(六)学生学籍变更。转专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接收院(系)将审核结果、公示网址等材料书面报教务处备案。每年秋季开学初教务处网上公布核准名单并进行学籍变更。
第十条 对于符合转专业条件且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各转出、转入学院(系)要为学生申请转专业提供便利条件,切实保障转专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教学部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和程序,制订有利于学生发展的本学院(系)内转专业的细则,并报送教务处备案,逐步形成学院(系)内学生自由流动的机制。
第四章 学籍管理与学分记载
第十二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初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及选课手续并到接收学院(系)报到。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院(系)报到的视为放弃转专业。
第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当修完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各类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方能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和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的成绩有效,记入个人成绩档案;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按任选课计入学分;所缺的课程须进行补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转专业后,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参加原专业上一学年度奖励奖学金评审。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地质大学
2017.9.1
附:成绩、课程绩点与成绩等级标准之间的关系表
成绩(百分制) |
课程绩点 |
成绩等级标准 |
|
成绩(等级制) |
课程绩点 |
成绩等级标准 |
100-95 |
4.3 |
A+ |
|
优秀 |
4.0 |
A |
94.9-90 |
4.0 |
A |
|
89.9-85 |
3.7 |
A- |
|
84.9-82 |
3.3 |
B+ |
|
良好 |
3.0 |
B |
81.9-78 |
3.0 |
B |
|
77.9-75 |
2.7 |
B- |
|
74.9-72 |
2.3 |
C+ |
|
中等 |
2.0 |
C |
71.9-68 |
2.0 |
C |
|
67.9-66 |
1.7 |
C- |
|
65.9-64 |
1.3 |
D+ |
|
及格 |
1.2 |
D |
63.9-60 |
1.0 |
D |
|
<60 |
0 |
F |
|
不及格 |
0 |
F |